关于送达福州易盈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易盈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易盈达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244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244号
福州易盈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243YE56):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吉庇路61号新村6层综合六层605单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1年取得泗洪星辰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04737058-04737067、04737658-04737667、04737669,金额合计1827659.13元,税额合计237595.68元,价税合计2065254.81元)。上述发票你公司均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237595.68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21份已证实虚开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额237595.68元。我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41号)中追缴已退税额包括上述应追缴的退税款237595.68元,因此本次检查不再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对应货物已出口,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按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其销售额,应补2021年10月视同内销增值税210927.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2021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764.9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2021年10月教育费附加6327.8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2021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4218.5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16日